作者:中国法制出版社编
出版社: 中国法制出版社
CIP号:2020149570
书号:978-7-5216-1227-1
出版地:北京
出版时间:2020.8
定价:¥6.0
1985年2月,国务院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》,从实际执行情况看,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,运行比较平稳。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法,可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,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,将《暂行条例》上升为法律。同时,根据实际情况,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》维持现行征税范围不变,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,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、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,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。现行税率不变,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,税率为7%;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、镇的,税率为5%;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、县城或者镇的,税率为1%。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税额计算。同时规定,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,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,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。此外,还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、扣缴义务人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,将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。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,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,房屋买卖、赠与、交换应当依法缴纳契税。契税税率为3%至5%,具体适用税率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,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,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。维持现行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军事单位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军事设施的土地、房屋免税的规定,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