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乃正文集

作者
张小劲 谈火生 刘猛 执行
丛书名
中国现代政治学经典
出版社
清华大学出版社
ISBN
9787302536253
简要
简介
内容简介 《沈乃正文集》选辑沈乃正先生*代表性的著述,从他研究政治制度的重要著述《比较政治制度》节选相关章节,并收录他对于地方自治的研究著作《法国地方政制之沿革与其特色》、《中国地方政府之特质与中央政府之控制权》、《地方自治确立前省县权限之调整》,还节选他编辑的《中国地方政府资料》,可谓其学术的精华部分,以期展示他一生学术的脉络,展现其对于中国政治和社会的思考。
目录
沈乃正文集
**编 比较政治
十年来国际和平运动之成绩
印度之独立运动
比较政治制度
清末之督抚集权,中央集权与“同署办公”
第二编 地方政府
中国地方政府资料(节选)
中国地方政府之特质与中央政府之控制权
地方自治确立前省县权限之调整
江宁兰溪行政调查报告
法国地方政制
编后小记


书摘  沈乃正文集 节选
  十年来国际和平运动之成绩* 此文为沈先生十八年六月成稿。原有“国际联盟”至“非战公约”等八节,本年五月,
  又增补“伦敦海军军缩会议”一节,共计九节。关于大战后国际和平运动,叙论綦详,
  经编者之请求,蒙沈先生允许在本刊发表。编者识 国际联盟—同盟条约—永久国际法庭—裁军运动—互助草约—日内瓦草约—洛加
  诺草约—非战公约—伦敦海军军缩会议 引 论 欧洲大战后,国际和平运动,势力渐厚。世界人士之主持和平者,较前增多;防
  止战争之组织与计划,较前精密。以前一般人每以国际和平为学者之梦想,今则任何
  一国之政治问题,每包括国际和平问题在内;即实行之政治家,亦每尽力设法以保持
  国际和平。故在今日而谓国际和平仅属理想,实与现代事实不符。 大战后国际和平运动之进行方向有四。其一,在计划大规模之国际组织,如国际
  联盟与日内瓦草约。其二,在各国间成立同盟条约,以互相担保国境之安全与现势。
  其三,在去除战争之原因,如裁军运动与国内少数人种之保护。其四,在禁止挑衅战争,
  或攻击战争,如非战公约是也。 上列**第四两层,乃欧洲大战后之新现象。至于第二第三两层,则大战前早已
  有之;而与现势,均势,武装和平等政策,有密切关系者也。 *原载《文理》**期,国立浙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自治会编辑发行,1930 年。
  **编比较政治 沈乃正文集 国际联盟 组织国际联盟,乃威尔逊总统十四条件中之要点。十四条件之**条曰:国际间
  须有公开之和平条约,以公开之方法缔结之。其末条曰:国际间须有联合会,以保障
  各国之领土,及其政治上之独立。根据威氏之倡议,于是巴黎和会组织国联委员会以
  讨论之。其间经过,详载史书,无待赘述。结果将国际联盟约章,载入各和平约中;
  缔约各国,咸须遵守。诸国之入国际联盟者,须以防止战争,保持和平为职志;而特
  于约章中之**节,将此目的明白宣示。国联约章之内容,简略言之,有四要点:一、
  组织和平机关,凡国际争端之不能以外交方法解决者,由此机关设法解决之。二、规
  定解决此种争端之一定手续。三、公布国际间随时成立之各种条约,以免国与国间之
.  猜忌;而增进其友谊。四、起始设法以国联之权力,惩处违反国际公法之国家。国际
  联盟自成立至今,将满十年,对于防止国际战争一层,未能尽满人意。一九二〇年之
  俄波战争,国联未尝干涉;一九二一至一九二二年之希土战争,国联亦惟袖手旁观。
  惟二次战争皆在国联成立之初期,且其性质系欧洲大战之余音;故其发生也,未能归
  咎于国际。然即就今日而论,如世界再有一九一四年之危机,国联是否能设法避免战
  事之发生,则终属疑问耳。国联对于国际战争,究竟有何等干涉之实力,至今犹属问
  题。我人处今日而言国联之成绩,只能断言曰:国联自成立以来,确实遵行强国之意
  志,以处理国际之争端,于今已有七八起矣,例如一九二〇年瑞芬二国之于爱伦岛;
  一九二三年波立二国之于佛那城;一九二一年德波二国之于Silesia ;一九二三年意希
  二国之于Gorfu 事件;一九二五年希布二国之边境冲突;一九二八年匈意二国之于
  St Grothard 事件;凡此诸争端之解决,国际联盟均与有力也。 同盟条约 国联约章中虽有维持和平保障各国领土与独立之约文;然欧洲政治家每以此为
  不足恃。在彼等于战后痛定思痛,惟恐战祸复萌;是以劳心集思,但求旧日敌人不
  能敢有复仇之举,和约所规定各条,得以永久保持而不生变化。彼等既以国际联盟
  为不足恃,乃不得不求他方法以达其目的。所谓他方法者,(维何)?即国与国间之 合纵连横,与他国联盟,以抗旧日之敌人是也。一九一九年之六月,因法国之要求,
  Clemencean,Lloyd Geofge 与Wilson 缔结法英美三国之保安条约。然此条约与凡尔赛和
  约均未得美国国会之批准。法既不能与英美二强国连成一气,乃转而与欧洲大陆诸友
  邦,陆续成立同盟条约。其他各国,亦仿法国之所为,而以结合同盟为保持和平与保
  持现势之方法。战后之同盟条约,以一九二〇年法比二国之条约为*早。该条约未经
  公布;所公布者仅二国之换文。换文中之大意为曰:法比此次协约,乃根据国际联盟
  维持和平安全之明文;而思有以增厚其保障和平之实力者也。法与他国间之同盟条约,
  已经陆续成立者,共计有五。Chechoslovakia 与他国所结之同盟条约有十。Jugosalvia
  有六。波兰与意大利二国则各有六。在一九二五年Locarno 条约未成立之前,欧洲同
  盟条约之先后成立者,其数已达二十有六。在表面上观之,此种同盟条约,均系纯粹
  之防御同盟;而其显著之目的,则在维持现势也。在法国一方,新结之同盟国,足以
  代替战前之法俄同盟;而成立战后欧陆之新均势。其中法与小协约Liitle Entente 诸国
  之同盟,尤称首要。虽法英美三国同盟,未克成立;然与小协约诸国之同盟,未始不
  可以代替英法美之三国同盟。盖小协约诸国之军队,均系新式军队,战斗力亦尚称强大;
  且彼等于保持欧陆现势一层,较英美二国,努力多矣。 对于英国,法国亦拟与之结同盟,以保障德国东西二方边境之现势。在Gannes
  会议中,法国曾将此意提出。一九二二年之Geneva 会议中,法国又提及之。惟英国
  对此,则持异议。英国之见解如何,可于一九二三年Lord Curzon 上内阁之意见书中
  得其真谛。该意见书之大意曰,如德国军队确已越境入法国,则英之助法,未始不可;
  惟如德国军队未越法境,而法国遽指其他举动为攻击举动,欲求英国援助以抗之,则
  并但英国舆论将不直英政府之所为,且易引起国际间之危机也。法政府所提出之同盟
  草约,对于波兰及其他东欧国之境界,亦欲英法同盟维持之。在法国一方,则以为波
  兰及东欧各国之境界,不啻为法国对德之境界,故须一体维持之;而在英国,则虽愿
  维持法德二国边境之现势,然绝对不愿担负维持中欧国境之现势也。英法二国之异议,
  至Locarno 条约成立后始解决;姑待下文论之。 上文所述各国间之同盟条约,是否与国际联盟之约章冲突,颇成问题。谓其为并
  行不背者,则每引约章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为根据。约章二十一条之大旨,谓国际
  条约之如仲裁条约及门罗主义等之地域谅解,Regional Understanding 在约章之下,均
  能承其有效云。 **编比较政治 沈乃正文集 永久国际法庭 国际联盟约章第十四条,规定行政会应起草永久国际法庭之组织法,交联盟各国通
  过之。凡一切国际争端,经当事各国共同呈请裁判,该法庭即有判决之权。对于国联大
  会及行政会交议之各问题,则该法庭得提出意见书(Advisory Opinions)。一九二〇年行
  政会二次开会,即选任法律专家,组织委员会,起草国际法庭之组织法。法律专家委
  员会于一九二〇年报告永久国际法庭组织法于国联之行政会。厥后经国联大会修正通
  过;旋交联盟各国批准。至一九二二年该法庭乃正式成立。 国际法庭由十五人组织之。其中十一人为裁判员,四人为副裁判员。任期为九年。
  每年在海牙开庭一次;有特别事故时,可临时开庭。国联各国与非国联各国均得提起
  诉讼。加入该法庭之国家,计有五十二。除美国苏俄与土耳其未加入外,其他比较重
  要诸国,均已批准国际法庭之组织法。 国际法庭自成立至今,已有七年。判决之案件,已有十三起。提出之意见书,已
  有十六起。每次均由当事各国,承认执行。兹举其判决案件数则于下,以见该法庭之
  成绩。 案件之一乃关系居住Tnnis 与Morocco 二地英国人之国籍问题。Tnnis 与Morocco
  系法之保护国。法国法令,视居住该地之英籍侨民为法国国民;而令其尽强迫兵役。
  此事性质殊严重;盖英国素抱之主义,为“生为英国人,终身为英国人”。厥后经国
  际法庭判决,谓根据国际公法与英法条约,前述法国之法令,对于英国侨民,不能发
  生效力。此判决虽不利于法国,然法国之审判员Weiss 氏,亦赞成之。 另一案乃关于英国与希腊之争。当欧洲大战之前,有希腊国民名Mavromattis 者,
  曾与土耳其政府订约,供给Jerusalem 城之自来水与电灯。大战之后,Palestine 一区,
  由国际联盟交英国代行管理。希腊政府,代表Mavromattis 要求英国履行供给自来水
  电灯之契约。英政府拒绝其请求。依照代行管理条例之规定,凡管理国与国际联盟国
  家之争端,当由国际法庭裁判之。讼事既起,经国际法庭判决,谓英国须承认Mavromattis
  与土耳其政府之契约;今契约既不能履行,则英国当赔偿Mavromattis 之损失云。
  希腊以小国胜大国,未始非国际法庭之功也。 另一案乃关于波兰与德国之争。旧日德国土地,有一部分移属于波兰。因此而发 生争端,诉诸于国际法庭者,不一而足。其中之一,则因波兰将Chorzow 城之硝酸盐
  工厂充公而起。该工厂原属德政府之公产,后由德政府移给与一德国私人组织之公司。
  波兰政府以其为德政府之公产,遂收为国有。讼事既起,经国际法庭判决,谓波兰当
  赔偿德公司之损失。国际法庭之审判员,大半代表旧日德国之敌国;然于此案则未尝
  袒波以欺德,其公正可称也。 以上诸案,均依照条约之约文而加裁判。*近一案,则系根据国际公法而加裁判;
  换言之,即国际法庭**次解释国际公法而执行之也。此案维何?即Lotus 案是也。
  Lotus 乃法国邮船之名。该邮船之看守官,在Constantinople 为土耳其政府逮捕;判为
  有罪。所以加罪之故,则因Lotus 船曾与土耳其船名Boz-Konrt 者相撞,因之致死六人。
  此事发生于Aeqean 群岛外公海之上。法国要求土耳其释放逮捕之看守官。其理由则
  谓犯罪行为纵使成立,然发生于公海之上,非土耳其之领土,故土国法庭,无权裁判。
  讼事既起,经国际法庭判决,结果土耳其得胜。 以上数案,足以见国际法庭工作之性质。国际法庭*适宜于解决法律问题,如条
  约之解释,国际公法问题等等。现时已有二十六国,根据法庭组织法之三十六条,宣
  言愿将一切法律问题之争端,诉诸该法庭解决之。惟英意法日诸大国,均不与其列。(法
  曾有宣言,惟附带条件。)美国未加入国际法庭,上文已经言及之。不加入之*要理由,
  谓恐法庭于提出意见书权力之下,涉及美国之重要问题,如门罗主义,斐列滨占据问
  题等等;而使美国失其行动之自由。一九二六年,美国国会曾通过加入法庭,惟附带
  保留条件五则。已加入法庭各国未能将美之保留条件全体承认,于是美国加入问题,
  因之停顿。*近美人Root 氏,复至Geneva 商议美国加入条件。如结果良好,而经国
  联与美国国会批准,则国际法庭之能力,益将增厚矣。 裁军运动 各国于一方面既缔结同盟,组织国际法庭,商议区域之局部谅解,以保持国际和
  平;在他方面复从事于国际裁军运动。一九二一至一九二二之华盛顿会议,乃裁军运
  动中之首要事件。美英法意日五国,在该会议讨论限制海军军备问题。各国之意见,
  以为裁减海军问题,不能单独解决;而须同时讨论国境安全之保障,各国在中国之地位,
  英日同盟,及太平洋中均势等问题。职是之故,裁军之外,又讨论太平洋诸问题。华 **编比较政治
  
  
 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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